河南宜阳法院:探索“保全款项直划” 高效兑现胜诉权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3 11:44: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163号)精神,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法院积极转变理念、大胆实践创新,在最高法指引第二十二条关于款项支付规定的框架下,率先探索“保全款项直划”机制。该机制打破传统程序壁垒,在案件审结后、执行立案前,无需解除原保全措施,即可将被查封、冻结的足额货币性保全财产直接划付给胜诉债权人,实现了从“财产控制”到“权益兑现”的无缝高效衔接,成为深化立审执协调联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

理念先行,构建立审执“一盘棋”工作格局

强化协同意识

深刻认识“切实解决执行难”是系统工程,破除“各管一段”思维,树立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一体化解决纠纷理念,将执行兑现可能性考量前移至审判、保全阶段,构建立审执“一盘棋”工作格局。

精准识别前置

在案件审理阶段,审判法官即关注案件调解或判决生效后的自动履行可能性。对于诉讼中已采取冻结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等货币性财产保全措施,且该款项足以覆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案件,纳入“直划”候选范围。

严格适用范围

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仅适用于诉讼中已保全的、足额的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财产,且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明确、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的情况。排除不动产、需变现财产、存在多个债权人等复杂情形,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操作规范。

创造,打造“保全款项直划”操作闭环

突破程序壁垒

核心在于跳过“解除原保全措施”和“申请执行立案”两个传统必经环节。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以及保全措施对财产的控制效力尚存,直接在原冻结状态下实现财产处置(划拨),将财产保全的效力自然延续至执行兑现。

无缝衔接操作

案件生效后,对于履行期限届满且义务人仍未履行或当事人申请执保划扣的,审判庭将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保全材料、划扣裁定等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确认法律文书生效、保全有效且足额、义务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等),确认无误后,制作《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直接送达协助执行银行。银行依据《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同步完成对原冻结账户款项划付和解冻。

法律文书支撑

明确划付行为的法律依据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本身,执行局的操作是协助实现生效文书确定权利义务的延伸行为,具有程序正当性。

成效凸显,实现审执效率与效果双提升

提升审执效能

将“保全效力”延伸至“自动履行”,显著提升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威慑力与实效性。法官在调解、判决时可明确告知被告该机制的存在,形成强大的“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压力,促使更多被告在审判阶段或判决生效后主动配合履行。

减轻群众诉累

申请执行人无需再经历申请执行立案程序,省去提交材料、等待立案、配合查控等环节,实现“权益兑现静悄悄”。

优化资源配置

大量事实清楚、标的明确、有足额保全财产的案件无需进入正式执行程序,极大缓解了执行立案压力,使执行力量能更聚焦于复杂、疑难案件,提升整体执行工作质效。

“保全款项直划”机制是宜阳县法院立足司法为民、能动履职,打通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举措。它不仅仅是一项程序优化,更是司法理念从“分段管理”向“全周期服务”深刻转变的体现。通过高效衔接“保”与“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与群众满意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诠释了新时代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责任担当。

典型案例

在A装饰公司与B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宜阳法院依原告A公司的申请,裁定保全被告B公司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2025年2月,宜阳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10.9万元。

随后,B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服判息诉,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为由,请求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以清偿案涉债务。A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B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扣划保全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宜阳法院依法准许B公司的申请,并于2025年3月作出扣划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判决书履行内容、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第二日,宜阳法院通过执行保全程序对B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款项发放给A公司。后依法解除了对B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这种“保全款项直划”的实践探索,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又维护了债务人的声誉与正常经营活动,有效减少了对抗性,是司法程序优化服务于实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双赢”格局。(白怡霜)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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