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怎么受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3:18:32    

处理弃婴的流程如下:

发现弃婴

公民在发现弃婴后,应立即向当地的村(社区)通报,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或擅自处理。

临时安置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迅速组织警力出警,并将弃婴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进行临时抚养。双方需做好书面交接,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交接表》。

申请收养

收养人需带齐相关材料(如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如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和教育能力等。

审查与登记

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将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将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告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会进行公告,以便在必要时寻找其生父母。

提交材料

申请收养时,收养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建议:

发现弃婴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由公安机关送至儿童福利机构,而不是自行收留。

收养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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